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于2020年2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2年8月结识易某甲后,伙同被告人黄某某,谎称有能力安排易某甲就读位于本市武昌区八一路武汉大学全日制水利水电专业研究生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此获取易某甲的信任。至2013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以办理上述承诺之事,需要收取注册费、学费、住宿费,在本市武昌区武汉大学及湖北体育职业学院、**社区**栋*单元**室,骗取易某甲支付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洪山区关山街**社区**栋*单元**室其住处楼下,收取易某甲支付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在湖北体育职业学院,与易某甲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为易某甲办理武汉大学水利水电专业硕士研究生。协议签订后,被告人杜某某收取易某甲现金人民币3万元。当年12月12日,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在武汉大学,安排易某甲入住武汉大学宿舍后,收取易某甲现金人民币3万元。2013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将伪造的武汉大学研究生毕业证(2010年9月至2013年6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和学位证书交给易某甲。
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18日、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提供的抓获及破案经过;2.协议书、收条、盖有武汉大学公章的相关文件、武汉大学出具的情况说明、华中科技大学人事处出示的证明、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书证;3.证人易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易某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秋珠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被监视居住于上述地址,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被害人易某甲(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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