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村*组。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4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因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高某某、眭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26日起,犯罪嫌疑人党某某、付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杜某某、高某某、眭某某等人在西安市莲湖区***路**公寓*座租赁多间公寓民宿房,组织多名女性进行卖淫,从中牟利。被告人事先预谋、相互分工,由高某某负责在外将嫖客带至**公寓*座楼下。杜某某、眭某某负责将嫖客引导至**公寓*座****室的接待室,随后杜某某或眭某某将嫖客带至提供性服务的公寓房间,介绍性服务种类的价格,同时挑选等候招嫖的卖淫女,此后再收取嫖资。2020年4月14日18时许,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民警破获该卖淫窝点,在公寓*座****室查获正在卖淫嫖娼的吴某某、孙某某,在****室、****室、****室等候卖淫的景某某、刘某某、任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杜某某、高某某、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景某某、吴某某、刘某某、任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孟某某证言;4、行政处罚决定书;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微信聊天、转账记录;7、支付宝、微信记录;8、房屋租赁记录;9、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被告人杜某某、高某某、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高某某、眭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各判处被告人杜某某、高某某、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喆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莲湖看守所;
被告人眭某某联系方式:1871089****、1870922****
2、案卷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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