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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陈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杜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90********,满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0月2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0月2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住吉林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0月2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乡**村**号。2010年2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16年2月21日释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0月2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陈某某、刘某某、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由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王某(在逃)二人经刘某某介绍认识,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共同利用手机“大唐麻将”app建立俱乐部,利用微信组织人员到该俱乐部内以打麻将的形式赌博,几天后杜某代替王某继续与陈某某、刘某某组织赌博,并接管了王某的全部参赌人员。王某、杜某、陈某某、刘某某均招揽了参赌人员在该俱乐部参赌,参赌人员每局须向自己的介绍人交十元钱桌费。王某、杜某和陈某某每天给刘某某二百元钱作为介绍费。自2019年4月至9月份案发,该俱乐部内参赌人员赌资共计1314607.31元人民币: 其中陈某某招揽的参赌人员的赌资为919017.31元人民币;杜某招揽的参赌人员赌资为395590元人民币。刘某某向王某、杜某、陈某某收取的介绍费获利9000元人民币左右。田某某在明知杜某组织人员参赌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手机和支付宝账号交给杜某使用,用于收取赌资、拉赌客进俱乐部。杜某组织赌博获利3万元左右,陈某某组织赌博获利1.8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陈某某、刘某某、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陈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最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振贤

2020年1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杜某、陈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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