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村**号。1999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1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村**组。2005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2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8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钟某某杜某某、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钟某某经事先预谋在昆明市西山区**路**号**小区**栋楼下门口处,共同盗窃了被害人毛某某(男,39岁)停放在此的紫红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390元)。后被告人杜某某将该车骑至**附近销赃得币1200元,被告人钟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涉案物品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钟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杜某某、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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