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8〕121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东阳市**街道**路**号**室。经东阳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调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东阳市**村镇**村**里街**号。经东阳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调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金某甲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浙江省东阳市**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系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属事业单位。2006年8月至2016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担任**卫生院院长,全面领导医院的医疗、财务、人事等工作,检查督促财务收支情况。2006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金某甲兼任**卫生院出纳。由于**卫生院财务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被告人杜某某疏于监管、被告人金某甲怠于履职,以致该院会计张某某(已判刑)在2007年12月至2016年5月长达八年多时间内持续作案,贪污公款人民币(以下均指人民币)50643.2元、挪用公款4039281.01元。被告人杜某某、金某甲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一、在财务上未规范相互制约的内控制度。被告人杜某某在**卫生院任职期间,该院财务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卫生院基本结算账户中应由会计、出纳分开保管的银行印鉴、转账支票由张某某一人保管,被告人金某甲作为出纳为图省力,亦未提出异议;本应由会计、出纳二人共同负责管理的工会经费账户,由张某某一人保管,被告人杜某某对工会经费账户也从未进行监督、检查。导致张某某于2009年8月至2015年3月间,未经领导审批,擅自将**卫生院基本账户中的款项用转账支票分44笔转入该院工会经费存折账户共计1072000元。张某某在工会经费存折账户取现1034801.01元用于家庭或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015年3月,**卫生院在东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在办理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被告人杜某某、金某甲和张某某客户证书(以下简称“U盾”)共两个,分别用于操作和审核,应由会计、出纳分开保管。被告人金某甲以自己年纪大不会使用网上银行为由,将本应由本人保管、使用的U盾交给张某某。被告人杜某某也未监督、落实U盾分开保管制度。导致张某某于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使用两个U盾私自进行转账,将**卫生院基本账户中的部分公款以货款、工资、奖金等名义分别转入本人及他人账户,用于家庭、个人生活开支或营利活动,共计3880480元,其中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9日共转账84笔计2752200元;2016年3月9日后共转账30笔计1128280元。张某某将上述款项转出后,陆续将876000元归还**卫生院基本账户。
2008年10月至2016年5月间,因被告人杜某某未认真审核职工工资表,被告人金某甲将本应由其经手的工资发放工作交由张某某代理。致使张某某在制作职工工资表、办理银行代发工资时,虚增并多发本人工资,侵吞公款50643.2元,其中2016年3月9日后侵吞317.2元,另张某某2011年5月份有工资195元未领。
二、被告人金某甲违反职责规定怠于履职,被告人杜某某疏于监管。在张某某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金某甲作为出纳,对大量收入、支出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未作全面登记,未能做到日清月结;与张某某的会计账未进行核对,也未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未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甚至在发现卫生院资金可能存在问题时,也未向领导反映。被告人杜某某对上述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一直未能发现并进行监管。
三、被告人杜某某对本院财务收支情况不重视不掌控,财务报表审核流于形式。被告人杜某某对本院的政府财政补贴、社保基金拨付、药款支付情况不掌控,对本院每月的财务报表也未认真审核,以致张某某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行为迟迟未被发觉。2015年以后,因单位巨额资金被挪用,导致**卫生院发放职工工资困难,相关医药公司业务员又多次催要拖欠药款的情况下,被告人杜某某仍没有引起警觉,既未督促出纳与会计对账,也未查验拨款实际到付情况。直至2016年6月案发。
2016年10月26日,张某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0月3日起至立案前,张某某退还**卫生院520000元,同年10月28日退还480000元。张某某挪用公款4039281.01元,贪污公款50643.2元,扣除被立案前退还的520000元款项及未领的工资195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共计3569729.21元,被告人金某甲应对此负有责任。因被告人杜某某于2016年3月9日后不再担任**卫生院院长,其对此后被张某某挪用的1128280元、贪污的317.2元公款不负责任。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由于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441132.01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金某甲由于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569729.21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18年3月9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东阳市监察委员会投案;东阳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后,被告人金某甲经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户籍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审计报告、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方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卫生院院长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监管不力,对院会计张某某挪用、贪污公款犯罪行为未及时发现,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441132.01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金某甲在担任**卫生院出纳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财务规章制度,对院会计张某某挪用、贪污公款犯罪行为未及时发现,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569729.21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超华
2018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金某甲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电话分别为:1374561****、1377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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