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经合谋,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广场**酒吧因琐事借故生非,使用啤酒瓶、板凳等工具随意殴打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致使被害人头面部等多处损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梁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结伙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运开
检察官助理:徐燕桥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现被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六册、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证人名单壹份;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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