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5********,汉族,初中肄业,住登封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4********,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乡**村**号。2008年郭某某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77********,汉族,初中肄业,住登封市**镇**村**组。2002年因交通肇事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70********,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78********,汉族,小学肄业,住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回老家拉石头让郭某某、梁某某、马某某、高某某帮忙,由郭某某驾驶货车,梁某某驾驶叉车,杜某某驾驶轿车,马某某、高某某乘车一起到登封市**乡**村水库坝处,盗窃磨盘未遂。24时许,五人又到登封市**乡**村一小树林内,将**村委放置此处的的石磙盗走。经鉴定:被盗走的石磙价值150元;2020年5月8日凌晨00时30分许,五人又到河南省登封市**乡**村河边处,将**村委放置此处的一副石磨盘、石磙盗走。经鉴定:被盗走的石磨盘价值200元,被盗走的石磙每个价值150元,总价值500元。
2、2020年5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带领被告人郭某某、梁某某、马某某、高某某驾驶叉车、货车、轿车到登封市**镇**小区公园西南角,将被害人景某某放置在此处的一对石狮子盗走,被告人郭某某、梁某某、马某某、高某某明知杜某某让其拉运石狮子系盗窃行为,仍予以帮助。经鉴定:被盗石狮子价值2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郭某某、梁某某、马某某、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郭某某、梁某某、马某某、高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单处罚金4000元至5000元,对被告人郭某某、梁某某、马某某、高某某单处罚金3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郭某某、梁某某、马某某、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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