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5〕18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住**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4年11月24日,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1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1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4年11月24日,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1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4年11月24日,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1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4年11月24日,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1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赵某某、肖某某、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2月份,农历春节前,被告人肖某某、孙某某、杜某某、赵某某四人驾驶孙某某的“豫A9****”银白色现代雅绅特轿车从洛阳开始,经焦作到安阳等地,采用欺骗手段,6天时间骗取3000元。
2、2014年2、3月份,被告人孙某某、杜某某、肖某某驾驶孙某某的“豫A9****”银白色现代雅绅特轿车沿通许、鄢陵、扶沟、商丘等地,采用欺骗手段,4天时间骗取400元。
3、2014年4月份,被告人肖某某、孙某某、杜某某驾驶孙某某的“豫A9****”银白色现代雅绅特轿车从洛阳外环开始,沿吉利区、孟州、武陟、郑州等地,采用欺骗手段,4天时间骗取3000元。
4、2014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某、杜某某、赵某某、肖某某四人驾驶孙某某的“豫A9****”银白色现代雅绅特轿车从洛阳市区开始,沿吉利区、孟州、温县、武陟、安阳等地,采用欺骗手段,7天时间骗取3000元。
5、2014年6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肖某某驾驶肖某某的“豫DK****”黑色雪弗兰景程轿车沿洛阳的伊川县、洛川县,采用欺骗手段,骗取500元。
6、2014年8月底,被告人赵某某、肖某某、孙某某驾驶肖某某的“豫DK****”黑色雪弗兰景程轿车从洛阳市区,沿吉利区、武陟县、温县、博爱县、沁阳、安阳等地,采用欺骗手段,6天时间骗取4000元。
7、2014年10月16日、17日,被告人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乙(二人另案处理)驾驶梁某甲的“豫FE****”银灰色北京现代轿车,沿禹州、登封、温县、孟州等地,采用欺骗手段,骗取2310元。
8、2014年10月19日至22日,被告人孙某某、肖某某、杜某某驾驶肖某某的“豫DK****”黑色雪弗兰景程轿车,沿洛阳市区、吉利区、孟州市等地,采用欺骗手段,骗取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杜某某、赵某某、肖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赵某某、肖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廷磊
检 察 员:王华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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