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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赵某某等销售假药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102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5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太原市迎泽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6月26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月24日被执行。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6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兴县**镇**村**,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村**小区**座**单元**单元**号。2019年6月16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57********,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层**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6月26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月24日被执行。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7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兴县**镇**村**,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村**小区**座**单元**号。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月24日被执行。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7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系太原市万柏林区**药房(**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乡**村**号,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沟**花园**号楼**单元**号。2019年6月26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7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系太原市万柏林区**药房(**店)**,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楼**号,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里**号楼**单元**号。2019年6月26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6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系太原市万柏林区**药房(**店)**,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楼**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6月26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9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系太原市万柏林区**药房(**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村**巷**号,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层。2019年8月14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关某某、郝某某、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在本市建南汽车站一销售保健品处,多次以每盒120元价格购买“极品虎王”、“俄罗斯战神”、“美国黑金”假性药。后多次在省人民医院桥下以每盒250元(每盒10瓶,每瓶10粒装)价格向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进行销售,共计销售约40 盒,从中获利8000余元。案发后,收缴“极品虎王”20瓶。

2011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从被告人杜某某处购买“极品虎王”、“俄罗斯战神”假性药后,伙同其妻子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万柏林区后北屯村经营的“**便利店”内以每粒5至20元价格进行销售,共获利10000余元。案发后,收缴“俄罗斯战神”、“极品虎王”各10盒。

2015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多次从被告人杜某某处以每盒250元价格购买“美国黑金”、“极品虎王”假性药。后在本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其经营的“**药店” 内,安排雇佣的被告人李某某、关某某、郝某某、张某某以每瓶60元至88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计销售10余瓶,从中牟利。案发后,收缴“极品虎王”6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关某某、郝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雁云

2019年10月30

附:

1.​ 被告人杜某某、赵某某现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1534****)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3516****)

       被告人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630****)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3415****)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348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8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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