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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贾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杜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3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乡**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3月18日被河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2年2月25日被河曲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河曲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3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乡**村**号,住址河曲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赌博,于2012年被河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93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乡**村**号,住址河曲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被河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1年被河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3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乡**村**号,住址河曲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丁,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3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乡**村**号,住址河曲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贾某某、杜某丙、杜某丁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至3月初,被告人杜某甲在山西省河曲县**乡**村、**村、**乡**村、**乡**村等地给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以“推对子”等方式组织赌博,抽头渔利25000元。其间,杜某甲雇佣被告人贾某某选择赌博场地、抽头,贾某某非法获利500元;雇佣被告人杜某戊、杜某丙望风看场,杜某戊、杜某丙非法获利分别为700元、300元;被告人杜某乙为部分参赌人员提供资金,非法获利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被抓获,被告人杜某乙、贾某某、杜某丙、杜某丁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对讲机两部、红色麻将牌36张、手机1部(蓝色华为matc30)、吉普型小轿车1辆;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贾某某、杜某丙、杜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贾某某、杜某丙、杜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以“推对子”等方式,雇佣专人望风看场,组织赌博;被告人贾某某、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明知杜某甲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伙同被告人贾某某、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杜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杜某乙、贾某某、杜某丙、杜某丁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被告人杜某乙、贾某某、杜某丙、杜某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杜某甲、贾某某、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瑞锋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河曲县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

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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