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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胡某某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1324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被沽源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被沽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1324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被沽源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被沽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1324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被沽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胡某某、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明知被告人杜某某、胡某某所办理的植物检疫证书系伪造,仍从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杜某某、胡某某家以每张苗木检疫证书50元的价格为任某某购买了三份伪造的植物检疫证书。根据河北省定州市林业局证明,定州市林业局没有发放过涉案的三份植物检疫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定州市林业局证明、伪造的植物检疫证书、户籍证明信等;

(二)证人任某某、张某某、芦某某等证言;

(三)被告人杜某某、胡某某、于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胡某某、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胡某某、于某某违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毓胜

检 察 员:刘秀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胡某某、于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

2、案卷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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