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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耿某某贩卖毒品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0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号,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3年12月17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月23日被公安长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3年12月7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月23日被公安长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杜某某、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告人杜某某和耿某某从长安区韦曲街办“伟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贩卖获利和自己吸食。同年12月7日17时许,杜某某、耿某某在准备贩卖毒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杜某某身上和其居住的西安市雁塔区健康东路“钓鱼岛宾馆”211房间内共查获1.76克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掺兑药品、电子称等贩毒工具和涉毒资金10500元,18时许,在“钓鱼岛宾馆”211房间公安机关又将前来购买毒品的高某某(男,28岁,长安区王莽街办人)抓获。经西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材料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杜某某、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6.毒品检验鉴定报告;7.通话详单;8.人口信息材料、在逃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耿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4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耿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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