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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秦某某等盗窃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会东县公安局于2020430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619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巷**号**幢**单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会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街**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会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31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越西县**镇**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会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秦某某、李某甲、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秦某某、李某甲、胡某某、李某乙(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金某某(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以翻墙入院撬窗方式进入会东县**有限责任公司,将库房内放置于货架上的20件铜轴瓦及62.5公斤铜棒盗走后销赃。

经会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轴瓦和铜棒价值人民币80639元。

另查明,四被告人均系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认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会东县人民法院(2007)东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会东县新炉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邓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金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秦某某、李某甲、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会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认鉴字〔2007〕2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图及照片;6.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秦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秦某某、李某甲、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四被告人自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宗荣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起诉书23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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