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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石某某诈骗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松原市长岭县,现住榆树市**乡**村**屯。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2月1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平市公主岭市,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2月1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杜某某、石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五月花酒吧门前,编造给病人看病等借口,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50元。

2019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石某某在吉林市昌邑区大福源一店附近,编造给病人看病等借口,诈骗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1041元。

2019年8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石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与昆明街交汇处,虚构事实以借钱的名义诈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030元。

2019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石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北极街附近,编造给病人看病等借口,诈骗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530元。

2020年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石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朝阳街附近,虚构事实以借钱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216元。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杜某某、石某某在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千悦宾馆附近,虚构事实以借钱的名义诈骗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322元。

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截图、欠条、通话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高某某、赵某甲、胡某某、王某某、赵某乙、黎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石某某、杜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石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杜某某、石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海涛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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