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街道**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路**幢**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路**幢**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道**号**栋**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杜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开始,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江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江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汇基金)(以上三公司均另案处理)均是江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另案处理)的下属公司。**集团、**资产、**基金、**融资租赁公司在均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汽车收益权转让”的模式,**资产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取得汽车融资租赁收益权,通过融资租赁收益权拆分、转让形式,以民间理财服务为名,吸引客户投资,期限3个月至2年不等,年化收益率为6%至13%,并承诺到期由**资产无条件回购。**资产大量招聘业务员,培训、考核业务员及销售团队,并通过向社会公开发放投资理财宣传单、开办理财会、答谢会、推介会、制作宣传片、媒体宣传以及投资影视作品等形式面向社会特定人群大肆宣传。**资产与投资者签订《<**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合同》,**资产把取得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是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汽车项目。**基金与投资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基金将持有**融资租赁公司的股权作价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购买上述理财产品只能通过POS机或银行直接转账方式支付投资款,通过第三方平台将投资款流转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帐户,最后流转到**集团的财务账户。
2015年4月初,被告人陈某甲经**人寿保险公司前同事周某甲介绍**资产的理财产品,周某甲向爱融资产推荐为**资产湛江分公司的筹建人。2015年4月陈某甲被聘任为**资产湛江分公司城市总经理,入职**资产在湛江市筹建分公司。2015年5月8日,陈某甲介绍其在**人寿保险公司的同事被告人王某某入职**资产,组建湛江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团队和销售理财产品。2015年5月13日**资产湛江分公司正式注册登记成立,法人代表:陆某某,公司地址:湛江市开发区乐山大道**号**广场**楼。湛江分公司成立初始,分公司的组织结构是:分公司→营业部→团队→客户经理,综合岗、财务岗等。湛江分公司成立后,最初设有两个营业部:王某某营业部,负责湛江市区拓展业务;林某甲营业部,负责徐闻地区拓展业务。湛江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陈某甲招募并向南京总公司推荐的,陈某甲利用自己多年从事保险行业积累的人脉资源,招募一些高职的保险从业人员并向南京总公司推荐为湛江分公司的营业部经理、团队经理人选。通过逐步发展,湛江分公司的组织结构变大,人员增多,湛江分公司相继在廉江、吴川、茂名等地成立营业部。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和杜某某夫妇入职**资产湛江分公司,湛江分公司已发展到设立七个营业部,第一营业部负责人为王某某,负责湛江市区业务;第二营业部负责人为高某某,负责廉江地区业务;第三营业部负责人为郑某某,负责湛江市区业务,第四营业部负责人为吴某甲,负责茂名地区业务;第五营业部负责人为林某甲,负责徐闻地区业务;第六营业部负责人为李某乙,负责吴川地区业务;第七营业部负责人为李某甲,负责湛江市区业务。**资湛江分公司日常管理分为员工早会、部门会,员工大会,分公司有严格的考勤制度,上下班必须打卡考勤。湛江分公司的早会、部门会由专门的培训师对员工进行营销培训,宣讲**集团公司规模宏大,财力雄厚,总公司发展前景光明,分公司目前销售产品的安全性、营利性、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同时鼓动分公司员工积极介绍新人入职,分公司有组织新人培训会进行专门培训。南京公司通过制定基本法规定员工的薪资=底薪+绩效+业绩提成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员工出售产品业绩越多,绩效提成越多。**资产湛江分公司的员工积极到社会上找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关系人进行宣传、游说投资者来公司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自李某甲入职后,**资产湛江分公司的业务发展得很快,李某甲将其在保险公司的营销模式引入到湛江分公司。湛江分公司先后在湛江**酒店、湛江**酒店主办几场公开产品说明会、大型产品推介会,均由李某甲主持,**资产南京总部均派总经理罗某某(另案处理)参加并讲话。产品说明会、产品推介会组织专家在会上讲课,要求分公司员工广泛邀约社会群众来听课、听讲,积极宣传所经销的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营利性,对投资者进行洗脑,导致投资者不辨真相、不明是非,盲目投资。**资产湛江分公司在陈某甲、李某甲的管理经营下,销售业务量成倍增长,发展进程引起**集团高层的高度重视。期间,东汇集团董事长赵某甲、总裁赵某乙、财务总监姜某某(均另案处理)均来过湛江分公司指导工作。
2016年5月份,陈某甲被总公司晋升为**资产区域总监,负责开拓云南、贵州、广西、海南等地区的业务。李某甲被总公司晋升为湛江地区城市经理,成为**资产湛江分公司的重要管理者。杜某某接任李某甲成为第七业务部经理。2017年1月份,因陈某甲与李某甲俩人发生矛盾,在**资产总经理罗某某主持下,湛江分公司被划分为两部分,陈某甲所属人员继续在**广场**楼经营,李某甲所属人员则下到**广场**楼办公经营。其中陈某甲所辖两个城市经理:一个是王某某城市经理,主要负责湛江市区业务;一个是林某甲城市经理,负责徐闻地区。李某甲负责四个营业部:陈某乙营业部,负责市区业务;杜某某营业部,负责市区业务;李某乙营业部,负责吴川地区业务;高某某营业部,负责廉江地区业务。
2017年6月份前后,因**集团及**资产的资金链断裂,**集团以其下属公司江苏**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平台通过线下对外销售北京****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游卡”、“旅游线路”等理财产品,继续对外集资。2017年6月开始,**资产湛江分公司不再经营“汽车收益权转让”产品,转为销售江苏**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旅游卡”、“旅游线路”等理财产品,**资产与投资者签订《**国际旅行通VIP客户合作协议》,继续吸收投资者的资金。由于资金链断裂,2017年8月初,**资产湛江分公司被迫关闭停业。
2018年5月15日,**集团、**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等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立案侦查。同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对**集团、**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基金、江苏**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南京总部办公场所进行搜查,并扣押作案工具后台服务器、显示器、键盘、鼠标以及相关文档、笔记本、表格、银行卡、制单盾、复核盾、单位结算卡、U盾、车辆等物品一批。经对现场调取的后台统计服务器的管理系统电子数据鉴定,截至2017年7月,**资产湛江地区共签订了《<**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共5436份,金额达到人民币3.9878亿元。其中陈某甲对人民币3.08465亿元的销售量负责,李某甲对人民币2.21498亿元的销售量负责,杜某某对人民币2606.5万元的销售量负责,王某某对人民币1321.9万元的销售量负责。
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杜某某主动向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的相关后台服务器、显示器、键盘、鼠标以及相关文档、笔记本、表格、银行卡、制单盾、复核盾、单位结算卡、U盾、车辆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资料、归案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任职书、立案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绩效提成工资、员工工资卡信息表、考勤表、《财物顾问协议》、《<**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合同》、《**网络科技产业投资基金(二期)》、《**国际旅行通VIP客户合作协议》、回购承诺函、收款确认书、**资产的宣传资料、银行流水账及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个人明细对账单、银联小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廖某某、李某丙、陈某乙、凌某某、赵某丙、林某乙、卓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曲某某、吴某乙、梁某某、黄某某、陈某丁、杨某某、谭某某、陈某戊等一百多人的陈述和报案材料;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杜某某、王某某及同案人赵某甲、赵某乙、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电子鉴定意见书——数据提取;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有关金融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额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王某某、杜某某作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的城市总经理和业务部经理,在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起直接、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 标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现被羁押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5册,光碟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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