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女,生于196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127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澄城县**镇**村**组。2017年1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5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澄城县**乡**村**组。2017年1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生于198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澄城县**镇**村**组。2017年1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生于197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5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澄城县**乡**村**组。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利和义务,并讯问了被告人,经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以向段某某要账为由开车至大荔县**镇**村段某某家中,强行将段某某从其家中非法拘禁至澄城县附近,长达约38小时左右。期间对段某某进行殴打、威胁,迫使段某某家属打款。2016年12月31日21时许,公安局民警将段某某解救。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扣押清单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采用非法手段,限制他人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审判。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全稳
2017年6月13日
附注:
1、随文移送:案卷材料4册,电卷两张,
2、被告人杜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现被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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