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4********,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房**村**组**号。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21992********,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宿舍**栋**楼**号。2019年4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敬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8********,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2********,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敬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6********,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90********,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乡**村**组**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3********,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5********,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9********,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部县**镇**路**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2199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小区。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21992********,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小区。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隗某某、童某某、杜某某、敬某甲、陈某某、敬某乙、范某某、谢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与孙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明知菲律宾猎杰集团旗下的杏彩、杏耀等平台是面向中国开设的网络赌博平台情况下,依然成立“菲付吧”支付平台为杏彩、杏耀等网络赌博平台运转赌资,按照运转赌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红利。被告人杜某某在“菲付吧”平台内负责与“卡商”对接及管理平台客服人员,共非法获利200万元。“菲付吧”支付平台在运转期间聘请被告人敬某甲、陈某某、敬某乙、范某某、谢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为平台做客服工作,为赌客解决资金支付结算及充值问题。被告人敬某甲、陈某某、敬某乙、范某某、谢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在明知“菲付吧”支付平台是为赌博网站运转赌资的情况下,仍为平台从事客服工作。期间,敬某甲非法获利15万元;陈某某非法获利2.16万元;敬某乙非法获利3.4万元;范某某非法获利2.56万元;谢某某非法获利2.9万元;刘某某非法获利2.04万元;赵某某非法获利2.04万元。
被告人杜某某等人在运转“菲付吧”支付平台期间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让其寻找他人银行卡来运转赌资。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李某某在明知“菲付吧”支付平台是为赌博提供运转赌资服务的情况下,仍提供约100个支付宝账号或银行卡供“菲付吧”支付平台使用,并以运转赌资的一定比例抽取红利,共非法获利60万元。李某某为“菲付吧”支付平台运转赌资期间,聘请被告人隗某某、童某某与“菲付吧”支付平台客服人员对接解决赌客充值结算等问题。隗某某、童某某在明知李某某利用银行卡或支付宝是帮助运转赌资的情况下仍为李某某工作,期间分别非法获利3万元。
2019年4月7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9日,隗某某、童某某主动投案;同年9月13日,杜某某、敬某甲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30日,陈某某、敬某乙投案自首;同年10月10日,范某某、谢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投案自首。各被告人归案后已上缴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隗某某、童某某、杜某某、敬某甲、陈某某、敬某乙、范某某、谢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供述;
4.远程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隗某某、童某某、杜某某、敬某甲、陈某某、敬某乙、范某某、谢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敬某甲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隗某某、童某某、陈某某、敬某乙、范某某、谢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一名被告人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杜某某、李某某、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隗某某、童某某、陈某某、敬某乙、范某某、谢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十一名被告人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十一名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劝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大伟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隗某某、童某某、杜某某、敬某甲、陈某某、敬某乙、范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拾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