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公寓**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镇**村**屯)。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现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码号23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城**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镇**街**委**组**号)。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1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杜某某驾驶一辆装有原油的白色罐车(黑E****3)从肇源县高速口出发,沿大广高速往松原方向行驶,李某某开着黑色本田雅阁车(吉J****9)跟在杜某某的后面。李某某和杜某某驾车行驶至松原市韩二停车场内,二人将白色罐车(黑E****3)内的原油向停车场内的红色罐车(黑E****8)内倒入时,杜某某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李某某逃跑。白色罐车内涉案原油重量为12.9吨,纯原油重12.787吨,涉案原油价值人民币27,465.35元,涉案原油已被追缴。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原油回收证明、称重单及检测报告、原油价值计算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3. 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4.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明知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拉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逃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涉案原油已被依法扣押收缴。鉴于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秀云
检察员:周 群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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