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杜某某(聋哑人),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9月3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因冒用居民身份证、盗窃,于2020年10月15日被大连市铁路公安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曲某某(聋哑人),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02年被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6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仟元;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被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仟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6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曲某某窜至大连市金州区金兴路盛豪超市,盗窃一条天子千里江山香烟,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87元。
2、2020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曲某某窜至庄河市大嘴超市,盗窃一条南京九五香烟,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17元;一条长白山软红香烟,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8元。
3、2020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曲某某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镇运成超市,盗窃三条泰山颜悦香烟,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45元。
4、2020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窜至大连市西岗区双兴街93号春天便利店,盗窃一条中华金中支香烟,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93元。
5、2020年5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曲某某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杨树房镇大杨超市,盗窃一条中华硬香烟,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17元。
6、2020年10月13日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窜至大连市火车站西引桥下新立平价超市,盗窃两条软玉溪香烟、一条黄鹤楼硬大彩香烟、一条硬盒芙蓉王香烟,经大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960元。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共实施盗窃作案五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3800元;被告人曲某某共实施盗窃作案四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2264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曲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曲某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曲某某均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沙坪坝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杜某某乘车记录、杜某某亲笔陈述、被害人提供明细5张、王某某提供进货单2张、营业执照5份、委托书;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姜某某、闫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曲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曲某某系聋哑人、系共同犯罪、系累犯,被告人杜某某系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曲某某系自首,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巍
检察官助理:邱亚哲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曲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杜某某1350077****,曲某某13234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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