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号**栋**单元**楼**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杜某某经事先商议、联系后,在珠海市香洲区上冲村被告人张某某居住的出租房内,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杜某某五个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1月19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经联系后,将上述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中分装出一小袋,指使王某某(另案处理)携带该袋甲基苯丙胺前往珠海市香洲区拱北**酒店三楼**水疗养生会所大厅,以人民币1100元向购毒人员范某某贩卖了一小袋0.81克甲基苯丙胺。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抓获王某某、范某某,并缴获交易的毒品、毒资。随后,民警在中山市坦洲镇**花园**栋**房抓获被告人杜某某,并在该房内缴获被告人杜某某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的剩余3.02克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范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物证与书证;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20年3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册,证据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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