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庄**村**号。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非法拘禁,于2016年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6日经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3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某某承包工程项目部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金融中心工地,采用剪刀剪电缆线的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6502.5元的梅兰日兰牌电缆线(型号3×35+2×16)85米、电缆线(型号3×50+2×25)10米,销赃得款人民币3460元,被告人杜某某分得人民币19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1560元。
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得到谅解。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杜某某小型轿车1辆、手机1部、剪刀1把,均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杰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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