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61********,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滕州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六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地址均为邹城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二百元;因盗窃行为,于2017年3月3日被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杜某某流窜至枣庄市山亭区**镇**村集市处。张某某负责望风,杜某某将马某某电动三轮车工具箱内的布包盗走。被盗窃的布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两包菜种子及两张社保卡。
2、2020年3月23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杜某某流窜至滕州市**镇**庄**村集市处。张某某负责望风,杜某某将唐某某放在小推车车把上的钱包盗走。被盗窃的钱包内有现金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马某某、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
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宣东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滕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711432****;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邹城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35472****。
2、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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