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街道**村**房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栋**房,无前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任某某(已判刑)与谢某某(已判刑)因业务关系相互认识。2016年8、9月份,谢某某因其公司需要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得知任某某认识能够办证的人后,遂与任某某商定:由谢某某以2500元一本的价格让任某某去购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谢某某将需要办证的人员身份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了任某某。任某某以更低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了3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被告人张某某又从被告人杜某某处购买该3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旷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及同案犯任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5.电子数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买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3本,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欣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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