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8〕51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大道 **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温泉**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号,住咸安区**路**村**组**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村**湾**号,住咸宁市咸安区温泉**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28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钢,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道 **号**楼**号,住汉阳区**小区**栋**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谢某某、沈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王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杜某某以提供毒品吸食的方式纠集吸毒人员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用以贩养吸的模式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中:
一、2018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带领被告人杜某某、沈某某到武汉上线李某某(在逃)家中,李某某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杜某某两组(每组1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少许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谢某某居中介绍并交割毒资9000元,从中当场吸食两颗麻果 ,并从杜某某手中获得一颗麻果。
二、2018 年4月3 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带领被告人杜某某、沈某某、孙某某到武汉**主题酒店,李某某以9500元的价格卖给杜某某两组麻果和少许冰毒,谢某某居中介绍并交割毒资9500元,从李某某手中获得五颗麻果,并从杜某某手中获得五颗麻果。
三、2018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得知被告人杜某某需要购进毒品,便和被告人陈某某一起驾车赶到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室,找到陈某某的上线被告人王钢联系货源,陈某某以微信转账先垫付3000元,下欠4500元的方式从王钢手上购买了两组麻果和2克左右的冰毒,当天早上6时许,谢某某、陈某某驾车赶到咸安区横沟往温泉方向的分叉路口处,与杜某某、沈某某、孙某某三被告人交易毒品,陈某某将该毒品以7600元卖给杜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杜某某转账的7600元后,向陈某某微信转账7000元,从中获利600元,其间谢某某与陈某某在王钢家中当场从中吸食两颗麻果,谢某某另从中扣留五颗麻果作为酬劳。
被告人杜某某、沈某某、孙某某将上述毒品边共同吸食边共同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郑某某等人。2018年4月11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咸安区金桂路芙蓉超市门口的鄂A*****号小汽车内抓获杜某某、沈某某、孙某某,并现场查获疑似麻果净重6.8克和疑似冰毒净重3.1克,经鉴定:该疑似麻果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冰毒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4月14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从陈某某驾驶的鄂L*****号小车内搜出疑似麻果48颗,净重4.6克。经鉴定:该疑似麻果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4月19日,公安民警在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室抓获被告人王钢,现场查获两包疑似冰毒,净重4.9克。经鉴定:该疑似冰毒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扣押单、称重记录、微信截图、判决书等;2.证人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谢某某、沈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王钢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谢某某、沈某某、孙某某多次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钢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钢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广
2018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谢某某、沈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王钢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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