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97********,汉族,大专学历,户籍所在地乐陵市**街道**村**号,现住乐陵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乐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后转为刑事案件,于2019年1月1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乐陵市**街**巷**号,现住乐陵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乐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后转为刑事案件,于2019年1月1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乐陵市**街**巷**号,现住乐陵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乐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后转为刑事案件,于2019年1月1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在乐陵市**路“某某某”饭店内和被害人马某某、尹某某、耿某某三人因挪动桌子问题发生争执,后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手持凳子、啤酒瓶子等工具将马某某、尹某某、耿某某三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尹某某、耿某某三人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月8日主动到乐陵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在乐陵市***大道某某网吧内被办案民警抓获。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赔偿各被害人所受的损失,均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某某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陵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陵市**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陵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