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15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9********,汉族,中专毕业,中共党员,务农,住祥符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 于2020 年1 月26 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 年1 月29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 年2 月2 日,2020 年2 月2 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18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 年08月21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 年8 月25 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6********,汉族,初中,务农,住祥符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 于2020 年3 月9 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18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 年08月21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 年8 月25 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周某某经预谋后,分别从苏某甲、苏某乙手中购买集体所有基本农田近十亩,趁夜间盗取该农田里的沙土。以上两块地(两块地挨着)经开封市天宇测绘有限公司测量,被盗的沙土共659.6立方米,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土方价值为131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追缴物品清单、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乙、苏某甲、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了本案有关情况;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陈述证明了两块可耕地被盗挖的情况;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 周某某对盗挖可耕地沙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开封市祥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结论证明物品的价值;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杜某某、 周某某盗窃现场的情况;7.视听资料:光盘2张证明讯问杜某某、 周某某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 周某某盗窃集体所有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杜某某、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二被告人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振菊
检察官助理:韩献菊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2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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