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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刘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许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杜某某发现其妻子即被告人刘某某与许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人杜某某遂使用被告人刘某某的微信冒称“刘某某”以开店名义向许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许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刘某某的微信账号转账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杜某某提议采取由被告人刘某某假装与许某某偷情,被告人杜某某前来“捉奸”,并以报警相威胁的方式欲敲诈勒索许某某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表示同意。2020年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某的手机微信约许某某在新沂市中新钢铁有限公司南红绿灯路口处见面,双方见面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许某某骗至附近的小树林中假装与许某某偷情,被告人杜某某则躲在附近等候。当许某某将裤子脱至大腿处时,被告人杜某某遂持木棍至小树林中对许某某进行恐吓,并报警谎称许某某“强奸”刘某某,以此勒索许某某人民币五万元,许某某未答应,被告人杜某某遂拨打电话报警谎称被告人刘某某被许某某强奸。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被新沂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还给许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敲诈未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方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及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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