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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1〕Z2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汉族,1985年**月**日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榆林市榆阳区**巷,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8********,现住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09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7年8月因犯赌博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上诉后,同年12月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赌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2020年8月因犯赌博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榆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月14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冬季,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徐某(已判决)在榆阳区**酒店522房间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崔某、李某某等人实施赌博,并雇佣高某某、马某某发牌,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徐某在赌博中抽头渔利,共计12万元,其中,被告人杜某某分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杜某某的刑事责任,其同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检察官助理:周伟霞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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