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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危险驾驶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系高密市**街道**村**号,现住高密市**。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9时36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高密顺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百脉湖大街与醴泉大街之间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任某某驾驶的鲁******号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任城平受伤。经鉴定,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11mg/100ml。经查证后认定:杜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萍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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