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杜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博乐市**局(市聘)保安,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博乐市**,因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03时52分许,被告人杜某醉酒后驾驶新E-*****小型普通客车沿博乐市北京路南向北行驶至北京路州广播电视台路段处时,因车辆失控与北京路东侧公交车站台硬隔离碰撞肇事,造成车辆受损及公交车站台硬隔离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25日经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被告人杜某的材料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89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月铭
检察官助理:程伟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博乐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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