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曾用名何某,男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90********,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现住哈密市伊州区**区**栋***单元**室,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吐哈油田**公司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1日1时50分,被告人杜某醉酒驾驶新L*****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鄯善县新城东路农村信用社门前路段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新疆恒正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样进行鉴定,检出乙醇含量为20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文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采集血样及车辆的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杜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龙文斌
附:
1.被告人杜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90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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