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杜,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营山县某某某某*组人,暂住深圳市某某某某**号楼**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奉节县某某街道某某镇*号*幢*单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被告人杜某从邓某(已判决)处获悉卖银行卡可以获得好处,在明知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先办理移动号码159********并实名注册支付宝,后分别办理3张银行卡(华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卖给邓某,后被用来转移犯罪资金,获得3000元报酬。2019年11月19日,常某被骗部分资金3万元经陆某(另案处理)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1287********)进入杜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经查询:杜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211********)流水金额223226元,华夏银行(62302000********)流水金额249700元;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1287********)流水金额133369元,共计:606295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唐某从贺某某(另案处理)处获悉买卖银行卡可以获得好处,在明知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先后告知王某(已判决)、张某办卡要求,分别从王某处收购银行卡4张、从张某处收购银行卡4张。后将8张银行卡交由贺某某,后被用来转移电信诈骗犯罪资金。唐某从中获利1万元。

2019年12月4日,杜某在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民警电话通知下到案;2019年12月14日,唐某被南阳公安局红泥湾分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唐某的供述;2.受害人常某的陈述;3.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4.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唐某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提供支付结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广进

检察官助理:马玉静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