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户籍地**省***市**路***号,现住在**省***市**路*****单元***号。系**省****大学**专业读大*年级,无前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2020年06月19曰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延长拘留期限四日,6月26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户籍地********市***区***街**街坊**栋*号,现住在**省**市**区********栋****。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2020年06月19曰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延长拘留期限四日,6月26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无前科。于2020年7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份,刘**(绰号**,未到案)让杜*帮忙办理银行卡(一类卡)、U盾及关联手机卡,办理一套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洗钱给其现金1000元,并让其找人购买银行卡。后杜*联系刘**,以一套银行卡800元价格向其收购银行卡并告知其银行卡非法用途,刘**以自己使用名义让其朋友杨**帮忙办卡,后杨**让其老婆张*办理了一套银行卡(****银行卡一类卡,户名张*,含已开通U盾及绑定手机卡,绑定手机卡号***********)寄给刘**,后刘**寄给杜*,由杜*交给刘**,后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被害人陈*被骗后将6000元现金转入该银行账户。后经过公安机关查询,转入该银行卡违法资金达4696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转账汇款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陈*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杜*、刘**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杜*、刘**明知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洗钱,仍然办理银行卡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刘**主动赔偿了陈*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陈*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阳坡
检察官助理:文颇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刘**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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