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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刘某某、雍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男,1991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霍某某,身份证号码342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霍某某******组。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我院批准并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某某,身份证号码342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霍某某**乡**村**组。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经我院批准并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雍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某某,身份证号码34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霍某某**乡**村**组。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经我院批准并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刘某某、雍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9日和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上午,霍某某**乡**村村民曾某某、崔某某等人到**村淮河行蓄洪区安置房项目施工现场,以在建安置房质量不合格为由,与乡政府、施工方进行交涉,同时**村**组村民曾某某建了一个微信群,当天中午就有二百多人进群,后进群人数猛增至约500人,其中被告人杜某、刘某某、雍某某等人在群里开始策划堵路。雍某某之前还在施工工地拍发抖音视频称“网上有领导来看看,**村蓄洪区建设的安置房,小区地梁,混凝土就是这样的,是豆腐渣工程”,并发到微信群。2019年12月13日上午8时46分,杜某和刘某某等人先到施工现场,在不满意乡政府人员答复后,带头走上S310省道拦车,后在场的村民在二人带领下将S310省道堵死,紧接着**乡派出所民警、交警大队城南中队民警和巡特警先后赶到现场,进行法律宣传,要求群众让出路面,不要阻碍交通,但堵路群众不听劝阻。后巡特警用盾牌将堵路群众强行驱离,遭到刘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阻碍,并将出警民警致伤。S310省道被堵时间约2小时,被堵车辆总长度约数公里,有数百辆车受阻,严重破坏了该段正常的交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微信记录等书证;

2. 刘某甲等证人证言;

3. 被告人杜某、刘某某、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刘某某、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刘某某、雍某某以村安置房质量问题为借口,聚集多人堵塞交通,抗拒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雍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斌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雍某某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文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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