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三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杜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原深圳弘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深圳弘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区分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居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曾用名贺亚,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0********,汉族,中专文化,原深圳弘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深圳弘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区分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组**号,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贺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张洪斌(另案处理)于2014年2月26日注册成立深圳弘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天盈公司),于同年3月14日注册成立深圳弘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弘天盈天津分公司),公司注册地点位于本市和平区**路**楼**号,经营范围为生物与医药研发、能源与新型环保建筑材料研发,该公司于2014年7月9日注销。2014年7月2日,张洪斌又注册成立深圳弘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弘天盈河北区分公司),注册地点位于本市河北区**路**大厦**号。公司经营范围未做变更。被告人张洪斌于2014年4月12日以弘天盈公司名义与王某某签订协议,约定从王某某处收购朝阳市**药厂及朝阳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张洪斌、蒲春燕等多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以朝阳市**药厂扩大经营的名义,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实施吸收投资的行为。此间,被告人杜某、贺某在上述公司担任业务员,上述人员以弘天盈天津分公司及弘天盈河北区分公司的名义,在道路和商业区内发放关于朝阳市**药厂及弘天盈公司内容的宣传单、名片等材料,向社会宣传朝阳市**药厂具有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投资可获得高额回报,以弘天盈天津分公司和弘天盈河北区分公司的名义吸引群众来公司进行投资,以此吸纳不特定人员资金。被告人杜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50余万元,投资人另续存37万元,造成损失400余万元。被告人贺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50余万元,投资人另续存137万元,造成损失300余万元。
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7月24日分别将被告人贺某、杜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投资合同、收据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袁某某、周某某等89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贺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审计报告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贺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贺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贺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永涛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贺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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