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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放火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965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200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在其租住的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公寓**房间内,用打火机点燃床铺。引发火灾后,其未扑救、未报警便乘坐电梯离开现场,随即被房东郭某强等人发现及时将火扑灭,随后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作案时处于生理性醉酒状态,并无意识障碍与精神病性症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有受审能力。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的朋友已代其向房东作出赔偿、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多人居住的住宅楼内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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