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949号
被告人杜某某,绰号“小扣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贵州省安顺市四秀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伙同杜某某、许某某、朱某某、潘某某(均已判刑),窜至海宁市许村镇**村**组(现海宁市许村镇**村**号)王某甲家,以撬门的方式进入王某甲家中,对被害人姚某某、周某某等人实施捆绑、堵嘴、刀砍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取现金人民币2000元、“东芝”牌K2录像机1台、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皮夹克1件,共计价值7690元。案发后,“东芝”牌K2录像机、黄金项链已发还被害人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收款凭证、商品维修登记、领条、证明、估价鉴定结论书、病历材料、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汪某某、王某乙、杜某某的证言,民警陈宇波、孙超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姚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同案人杜某某、许某某、朱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取赃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入户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价值77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屠文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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