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杜春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道口左转**。2000年因盗窃罪被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1年因盗窃罪被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因抢劫罪被平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被双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因盗窃罪被榆树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2020年5月2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春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晚,被告人杜春某在双城区**街道盗窃一副车牌号为黑A****别克车的车牌;2020年3月24日晚,被告人杜春某在双城区**街道***小区路边盗窃一副车牌号为黑AV****海马车的车牌;2020年5月2日晚,被告人杜春某在双城区**街道**家园小区路边盗窃一副车牌号为黑A8****宝来车的车牌;2020年5月16日晚,被告人杜春某在双城区**镇***食品有限公司路边盗窃一副车牌号为黑A1****宝来车的车牌;2020年5月17日晚,被告人杜春某在双城区**街道****小区路边盗窃一副车牌号为黑AX****捷达车的车牌。被告人杜春某共计实施盗窃行为五起,经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五副车牌价值人民币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杜春某于2020年5月27日在平房区温馨旅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2. 被害人姜某、张某、吴某、宋某某、李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杜春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春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杜春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从轻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杜春某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彩静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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