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186号
被告人杜振兴,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幢**单元**室。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3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振兴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杜振兴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大融城爱玩嘉年华游戏厅,趁被害人何某甲不备,将何某甲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30元的OPPO A7X手机扒窃后逃离现场。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杜振兴被公安机关抓获。杜振兴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杜振兴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振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振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振兴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杜振兴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杜振兴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杜振兴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 华
2021年3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振兴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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