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盗窃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杜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滇南古韵茶楼茶艺师。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现住宜昌市现代城市**座**室。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同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杨雷,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至9月28日,被告人杜某在宜昌市西陵一路“滇南古韵”茶楼二楼,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刘某某的36瓶53度飞天茅台酒、2瓶15年份53度茅台酒、2瓶52度1618系列五粮液酒、5瓶53度青花郎郎酒盗走卖给他人。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酒水共计价值人民币68862元。

被告人杜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登记保存清单、身份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郭某某、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酒厂出具的涉案白酒真伪鉴定材料、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蕾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