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巷**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大华山派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至北京市平谷区“品香园”饭店门口外,因举报赌博问题产生矛盾,后杜某某持刀将被害人郭某甲、盛某某扎伤。经北京市平谷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甲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盛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8月5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诊断书、病例等;3.证人证言:同案刘某某、证人郭某乙、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甲、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出警录像等;9.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刚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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