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杜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乡**村**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聚众斗殴罪的事实
1.徐某某与孙某甲(均另案处理)因赌博存在纠纷。2011年12月16日零时许,在韩某甲(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在阜南县环城路东侧教育局门前路段,徐某某纠集被告人杜某及李某某(另案处理)等数十人截住孙某甲及其朋友孙某乙驾驶的车辆,持砍刀、棍棒等打砸车辆及殴打车上人员,致使孙某乙车内的刘某甲受伤。经阜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辆价值21650元。
2.2015年3月5日23时许,在阜南县鹿城镇老乡鸡附近,闵某某(另案处理)因与女友感情问题殴打冷大伟。冷大伟遂纠集杜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械殴打闵某某。闵某某告知闫某某(另案处理)后,闫某某指派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持刀追赶。在阜南县城关镇高杆灯附近,刘某乙等人殴打并让陈某某等人下跪,并将陈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损坏。
二、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12年6月2日14时许,在阜南县田集镇东岳村蒋韩庄,韩某甲堂弟韩某乙与韩某甲母亲肖某某因土地问题发生争执。韩某甲纠集杜某、徐某某等人赶到现场,持械殴打韩某乙,致韩某乙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韩某甲、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信志强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现羁押在安徽省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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