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21973********,汉族,大学文化,原任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乡**,曾任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镇**街**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镇**小区**楼**室,无前科。2019年7月12日呼伦贝尔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杜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徇私枉法、单位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1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莫旗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莫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受贿、徇私枉法、单位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阿荣旗**局**、阿荣旗**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的情况下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1、呼伦贝尔市**公司**兼阿荣旗项目部**谷某某为在阿荣旗开展业务能够得到时任阿荣旗**局分管**被告人杜某某在日常管理、炸药审批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自2012至2015年中秋节与春节期间六次送给被告人杜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0.00元。 被告人杜某某收受用于个人支出。
2、2016年2月,被告人杜某某调任阿荣旗**乡**后,将谷某某介绍到**乡承建“十个全覆盖”工程。谷某某以吉林**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乡承建多处“十个全覆盖”工程,包括路灯、广场、甬道、路面加宽等多项工程。
2018年2月,被告人杜某某电话通知谷某某,阿荣旗**乡政府要支付谷某某工程款390,000.00元,并向谷某某索要该款,2018年2月13日,**乡农业服务中心向鲁某某(谷某某外甥)农村信用联社卡(卡号:62173700204********)转账390,000.00元。在谷某某的授意下,鲁某某于当天取出该笔款项,个人垫付10,000.00元,将400,000.00元人民币现金送到被告人杜某某位于阿荣旗**镇**小区的家中,被告人杜某某收受400,000.00元现金后将此笔现金存入其岳母王某某的银行卡中,用于购买沃尔沃S90轿车一辆。
2018年11月28日,阿荣旗**乡**中心向鲁某某4974卡中给谷某某转账支付工程款1,000,000.00元,被告人杜某某电话通知谷某某并向其索要700,000.00元,谷某某表示资金紧张,被告人杜某某表示会再给谷某某拨付400,000.00元工程款。2018年12月2日,**乡**中心向鲁某某4974卡中转给谷某某转账支付工程款400,000.00元人民币。2018年12月7日,谷某某从名下农行卡(卡号:62284519060********)取出600,000.00元现金于当晚送到杜某某位于**小区家中,被告人杜某某予以收受。
谷某某承揽阿荣旗**乡“十个全覆盖”工程总额23,470,000.00元,杜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优先、主动给谷某某结算工程款,截至到2018年12月,已经支付谷某某工程款21,120,000.00元,是该乡“十个全覆盖”工程款拨付资金比例最高的施工单位。
2019年3月,谷某某在阿荣旗那吉镇植桂园洗浴遇见被告人杜某某,因二人存在的特殊利益关系将自己名下价值10,000.00的洗浴储值卡送给了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收受并使用。
3、2016年孙某某、张某某夫妇二人在阿荣旗**乡**村经营空心砖厂,孙某某通过朋友李某某请托时任**乡**的被告人杜某某在“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中使用其砖场的空心砖,并承诺给杜某某好处费,杜某某随即同意**乡政府使用孙某某砖厂的空心砖,待结砖款时,孙某某通过李某某送给杜某某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希望杜某某尽快拨付**乡政府购买孙某某空心砖的砖款,经杜某某帮助**乡政府给孙某某结算了一部分购砖款。后因尾款迟迟不结,孙某某又通过李某某送给杜某某三星牌翻盖W2016手机一部,希望杜某某尽快给孙某某结清尾款,经杜某某帮助**乡政府给孙某某结算了购砖的尾款。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收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2,500.00元。
2017年,孙某某与**村签署君跃牧业养羊协议,被告人杜某某表示可以为孙某某争取扶持资金,为获得扶持资金,2017年7月,借杜某某儿子举办升学宴的机会,孙某某在李某某的陪同下到杜某某位于阿荣旗**镇**小区家中送给杜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00元,后因杜某某迟迟没有兑现惠殖政策,孙某某妻子张某某向杜某某催要扶持资金,两个月后被告人杜某某与其司机姜某某将这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返还给孙某某。
4、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阿荣旗**乡**期间,帮助**中草药种植基地联系出售中草药种苗等事宜,**中草药种植基地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感谢杜某某给予的帮助,于2018年5月1日用微信转账给杜某某感谢费5,100元。被告人杜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支出。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共计1,087.600.00元,其中索贿1,000.000.00元。
二、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
2012年3月14日阿荣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对“丁某某、任某某、樊某某赌博案”进行立案侦查,案件编号:J15072103120********,2012年3月14日阿荣旗公安局决定对丁某某、任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012年3月15日决定对樊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012年3月26日由案件承办单位阿荣旗公安局治安大队提请,由时任阿荣旗**局**张某某(另案处理)召集召开“通案会”,张某某提出“对案件中的任某某、丁某某、樊某某等交钱取保”,被告人杜某某做为分管治安案件的**同意了**张某某的处理意见,其他参与案件办理人员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在“集体通案记载表”上签字。按照“通案会”的处理意见,在经张某某和被告人杜某某确定收款数额后,由阿荣旗公安局治安大队违法向丁某某、任某某、樊某某等18名涉案人员收取1,430,000.00元人民币,并于2012年3月27日决定对任某某取保候审,2012年3月30日决定对丁某某、樊某某取保候审,案件被搁置没有继续侦查。2013年3月29日因案件嫌疑人取保候审到期,在阿荣旗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提请下张某某再次召集召开“通案会”被告人杜某某和张某某在发表意见是均持同意解除取保候审的意见,做出对丁某某、任某某、樊某某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张某某通过个人关系将该案已录入到警务综合应用系统内的案件信息删除,致使数据无法恢复。被告人杜某某在明知该案涉案赌资数百万、抽头渔利数十万、参赌人员众多、社会影响重大已涉嫌犯罪,需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实施了上述行为,直接导致案件的相关多名犯罪嫌疑人在本案案发时没有受到追诉。
三、阿荣旗公安局在推进爆破作业一体化安全管理工作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杜某某做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9月14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要求深入推进爆破作业一体化安全管理工作。2012年8月,时任阿荣旗**局**张某某、**杜某某、**大队**林某某与呼伦贝尔市**公司、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人员洽谈爆破作业一体化业务,会上张某某指定分管**被告人杜某某作为具体负责人与呼伦贝尔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接工作,商定阿荣旗民爆行业由**公司与**公司合作经营的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经营,并要求**分公司把**民爆站的人员全部接收,被告人杜某某作为阿荣旗公安局的代表提出**分公司要向阿荣旗公安局每年交纳费用,阿荣旗公安局将**民爆站及由**公司建设的库房给**分公司使用,并以阿荣旗公安局名义出面协调**公司将**公司爆破业务交给**分公司承揽。呼伦贝尔市**公司为了能够顺利承揽到**厂爆破业务并且有储存爆破材料的场所,以及在以后的爆破业务经营上能够获得阿荣旗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支持,答应了阿荣旗公安局的要求。后经双方商定以每吨炸药700元人民币向阿荣旗公安局交纳费用。之后,经请示张某某,由阿荣旗**保安公司跟**分公司签订一份**民爆站房屋租赁协议,由阿荣旗**保安公司以房屋租赁费的名义接收**分公司每吨炸药700元人民币的费用,交给阿荣旗公安局治安大队。2013年10月16日,**公司与**公司注册成立呼伦贝尔市**有限责任公司,全面接收**分公司在阿荣旗的爆破业务,并成立呼伦贝尔市**有限责任公司阿荣旗项目部,具体负责阿荣旗范围内的爆破业务。呼伦贝尔市**有限责任公司阿荣旗项目部上交给阿荣旗公安局每吨炸药700元人民币的费用,经呼伦贝尔**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有限公司商定,由呼伦贝尔**有限责任公司**经销部交纳。2014年、2015年,呼伦贝尔**有限责任公司**地区民爆器材经销部以房屋租赁费名义向阿荣旗**公司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阿荣旗公安局共计1,904,000.00元人民币,阿荣旗公安局将上述款项取出后用于账外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阿荣旗**局**、阿荣旗**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的情况下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担任阿荣旗**局**、**期间,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多人未受到追诉,情节严重;在阿荣旗公安局推进爆破作业一体化安全管理工作中,索要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中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杜某某的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某某在徇私枉法中起次要作用,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佳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共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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