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76号
被告人杜巍巍,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盗窃罪,2013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2018年1月1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2019年3月1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 2020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巍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凌晨4时40分许,被告人杜巍巍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充电桩附近,盗走被害人普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车(无法进行物价鉴定)。随后,杜巍巍将该电动车骑到**街道**路附近卖给他人,获赃款人民币720元。
2020年4月13日凌晨5时30分许,被告人杜巍巍又来到上述充电桩附近,盗走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灰色“本铃”电动车(无法进行物价鉴定)。随后,杜巍巍将该电动车骑到**街道**路附近卖给他人,获赃款人民币750元。
2020年4月21日凌晨5时30分许,被告人杜巍巍来到宝安区**街道**号**栋充电桩附近,盗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电动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690元)。
2020年4月21 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宝安区**街道**路**鞋厂门口将被告人杜巍巍抓获,现场缴获被盗“台铃”电动车一辆及作案工具六角扳手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视频监控截图及辨认、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电动车辨认、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普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巍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巍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巍巍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义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巍巍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4.被害人王某乙被盗电动车已发还;其余被盗电动车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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