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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少林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杜少林,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乡**村**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少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0日6时许,被告人杜少林在宁海县跃龙街道北斗北路**号出租房7楼阳台上,与住在隔壁**号**室的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打。后被告人杜少林持刀将刘某某手臂等处砍伤。经宁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刀砍伤致左手腕完全离断(经再植成活),已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杜少林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少林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少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少林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少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泓游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杜少林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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