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小国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杜小国,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31968********,汉族,初中,住河南省武陟县**乡**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日;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2年4月3日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8年5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0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小国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2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4月27日、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杜小国伙同他人以种某甲欠常某某钱为由,将种某甲从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门口,先后拉到二环支路、南阳路派出所附近、郑州市花园口镇政府附近,要求种某甲还钱,种某甲称暂时无偿还能力,并通知其弟种某乙到场商谈债务问题。2019年12月30日晚上,双方协商将债务转移给种某乙,种某乙先行交付10万元现金,并给常某某出具了110万元借条一张,后种某甲等人离开。

2017年1月份,被告人杜小国以种某甲欠常某某钱为由,对种某甲威胁,2017年1月19日,种某甲安排种某乙在农业南路与商鼎路口给杜小国建设银行卡账户内转账7万元。

2017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杜小国伙同他人以欠常某某钱为由,在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鼎盛时代大厦楼下,将种某乙的豫AP5**棕色路虎发现4汽车强行开走,后将该车抵押22.0500万元归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小国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某、常某某、林某某、种某甲、种某乙等人的证言;4、户籍信息、查询违法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刑事判决书、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借记卡明细清单及转账凭证、借条等书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小国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小国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雪霞

代理检察员:宋晓静

2019年726

附:

    1、被告人杜小国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