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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81********,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2016年3月24日因盗窃罪被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2016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7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2017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27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8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957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执行。202057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杜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到大庆市龙某某**商场,在被害人李某某离开商场大门时,将其随身挎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208元),李某某发现并追赶将被告人杜某某同行女子某某光抓住,杜某某将钱包归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后逃跑。

经侦查,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5月7日主动到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杜某某户籍证明、党员关系证明、返还物品、文件清单、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902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2号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8)黑108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牡丹江市看守所出具杜某某于2017年5月1日刑满释放证明、穆棱市看守所出具杜某某于2018年4月19日刑满释放证明、手语翻译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2.证人某某光、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随身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系聋哑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超

           检 察 官:王丽杰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材料及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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