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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焕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_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杜某焕,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9********,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道**号**座**房,系广州**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经营人员之一。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2018年2月1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焕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广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杜某甲(已判刑)为牟取非法利益,代表上述4家公司与陈某某(已判刑)等多名国内货主商定,以每吨6000多元至8000多元不等的费用(包括“对保”费),将陈某某等国内货主购买的我国大陆禁止进口的俄罗斯、意大利、波兰、乌克兰等疫区国家的猪产品包柜通关进口入境。被告人杜某焕在明知上述猪产品系我国大陆禁止进口的货物的情况下,仍前往香港与“**公司”等商谈合作,委托“**公司”等在香港通过更换外包装盒及原产地标签等方式,将来自疫区国家的猪产品伪装成来源于美国的猪产品。上述被伪装成美国产地的猪产品货柜运抵广州后,在被告人杜某焕联系和委托下,揭阳市**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与**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一起作为经营单位,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分297票报关单将235柜6040.99204吨来自疫区国家的猪产品伪报成为来自美国的猪产品进口入境,并在广州交付给陈某某等国内货主。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杜某焕主动到汕头海关缉私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货柜单证串并材料、《涉案货柜汇总表》等书面证据材料;

2.证人杜某乙、杜某丁、杨某某、匡某某、谢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杜某甲、杜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杜某焕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焕作为**公司、**公司、**公司、**公司走私国家禁止进出货物235柜6040.99204吨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杜某焕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澈

                                     代理检察员:彭友诚

2019年4月15

附:

1.被告人杜某焕现取保候审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道**号**座**房,联系电话13006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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