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杜学生,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23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寻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寻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学生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寻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20年5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晚,在昆明市寻甸县**镇**村**号,被告人杜学生因家庭琐事纠纷产生杀死其母亲缪某某的想法。其后,杜学生对缪某某进行殴打、用陶罐碎片砸头、扼压颈部、扪堵口鼻,致缪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缪某某的死因系扪堵口鼻及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杜学生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戒断综合症,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的陶罐碎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杜学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DNA鉴定、精神病学鉴定意见等;6.勘验、提取、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学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杜学生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天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杜学生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五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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