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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学林诈骗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杜学林(绰号“马B”),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于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学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杜学林通过“陌陌”软件搜索并添加了被害人陈某甲好友,杜学林谎称自己从事建筑行业并多次主动与陈某甲联系,获取陈某甲的信任。2019年3月19日至9月10日间,被告人杜学林以结算工程款需要请客送礼、办理贷款需要手续费等理由,以借款的名义多次骗取陈某甲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19158元。

2.2019年初,被告人杜学林通过“陌陌”软件搜索并添加了被害人陈某乙好友,杜学林谎称自己从事建筑行业并主动多次与陈某乙联系,获取陈某乙的信任。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8日间,被告人杜学林以缴纳工程保证金、工程材料款、办理贷款需要支付利息和送礼等理由,以借款的名义多次骗取陈某乙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9150元。

3.2018年12月,被告人杜学林通过“陌陌”软件搜索并添加了被害人周某某好友,杜学林谎称自己的从业经历并主动多次与周某某联系,获取周某某的信任。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0月10日间,被告人杜学林以填补亏空、“洗钱”需要手续费、请客送礼等理由,以借款的名义多次骗取周某某的资金共计人民币65271元。

4.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30日间,被告人杜学林多次到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社区*组**幢*号被害人杨某某开设的彩票店内购买彩票,并主动与杨某某聊天,获取杨某某的信任。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杜学林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还贷款、办理借款需要支付利息和送礼为理由,以借款的名义多次骗取杨某某资金共计人民币3080元。

5.2019年初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杜学林多次到玉溪市红塔区高仓街道**社区龙家*号被害人龙某某开设的“**餐馆”内吃东西,并向龙某某谎称自己从事小额贷款,获取龙某某的信任。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杜学林以需要还贷款为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龙某某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学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学林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学林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龚汝

代理检察员: 赵 雯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杜学林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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